融资性贸易,也称为“贸易型融资”,或贸易融资,是指企业间以贸易为名进行资金拆借或融资,在大宗商品领域较为常见,实务中以买卖型和增信型的融资性贸易最为常见。
买卖型融资性贸易,通常指企业间以订立贸易合同并支付货款或者服务款为形式,进行资金拆借的行为。
增信型融资性贸易,则是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中,以货权、应收帐款等财产权益,并依托其他贸易手段、金融及担保工具,实现短期融资或增持信用,进而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
融资性贸易发生的原因,往往因为部分企业缺乏足够的资信,很难从银行通过自偿性的贸易融资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于是通过自己控制上下游客户,与具有良好信用的其他国企或大型民营企业合作,以这些企业名义与上下游签订贸易合同,取得银行融资,这些信用良好的国企或大型民企作为资金方,在融资贸易中通常扮演着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影子银行”,利用自身优势帮助无法通过金融机构融资的民营企业解决资金紧张的问题,资金方按照资金的使用时间及事先商定的利率标准,获得收入和利润。
这种以融资为目的,以贸易为手段,放大自身规模的贸易,实质为融资性贸易。
一、融资性贸易中涉合同诈骗法律风险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融资性贸易当中涉及合同诈骗罪的原因在于融资性贸易本身是以融资为目的进行的贸易,或者说,是以贸易形式掩盖的融资行为,因此融资性贸易本身建立在双方以融资为目的交易基础之上的一种行为。如果融资方隐瞒了其融资目的,使融资中间人或者资金提供方以为是正常的贸易往来行为,基于此情况下签订合同并造成损失,可能涉及合同诈骗罪。
具体而言,融资性贸易所涉货物往往为大宗商品,此类商品在交易过程中一般不发生实际的交付与流转,而是通过仓单、存货凭证、提货凭证等方式进行流转。融资方为了尽可能的获取融资资金往往会为融资性贸易增加闭环链条,以拟购方的名义向资金提供方缴纳保证金以促使提供资金方参与贸易流程,进而控制整个融资性贸易的流转。而提供资金方基于对上游参与主体的信任、对票据的认可、对拟购方需求、对交易流程的不了解等原因往往不